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印發《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建設監督處。
聯系電話: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8年9月14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監理招標評標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工程監理是指施工階段的監理服務。
第三條??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評標辦法包括綜合評估法Ⅰ、綜合評估法Ⅱ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其中:
(一)單次招標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在800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監理服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Ⅰ。
(二)單次招標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在8000萬元以上15000萬元以下的監理服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Ⅰ,也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Ⅱ。采用綜合評估法Ⅰ時,應當將信用評價分值列入投標資格條件,列入資格條件的信用評價分值原則上不低于60分。
(三)單次招標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在15000萬元以上的監理服務應當采用綜合評估法Ⅱ。
第五條??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應當滿足招標項目的評標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資格條件和專業能力。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實際需要的,經行政監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六條?評標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工作由其主持。
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七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當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商務條款、監理工作內容和服務期限;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評標辦法和評標過程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第八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問題,應當在現場提請相關監管部門解釋。對招標文件中存在的其它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澄清。
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并予記錄。
第九條?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評審過程中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十條?形式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二)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及以上不同內容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三)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要求的。
第十一條?資格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評審過程,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說明、補正無法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的。
第十二條?響應性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小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范圍;
(二)投標文件載明的監理服務期限低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
(三)投標人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四)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配備低于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
(五)其他未能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十三條?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詳細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其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第十四條?詳細評審因素包括監理大綱、項目監理機構、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信用評價和投標報價。
第十五條 ?監理大綱評審包括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措施、合同與信息管理、組織協調以及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等。招標人可以將合理化建議納入監理大綱評審。合理化建議是指投標人對設計文件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建議,以及采納這些建議對工程質量、造價、進度等控制管理產生的效益等情況的說明。采用綜合評估法Ⅰ評標的,不要求投標人編制監理大綱。
第十六條 ?項目監理機構評審包括擬任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的信譽、類似工程監理業績,以及擬任總監理工程師現場答辯等。現場答辯是指擬任總監理工程師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工程質量、造價、進度控制、安全生產管理及組織協調等方面問題進行的答辯。
采用綜合評估法Ⅰ評標的,擬任總監理工程師的類似工程監理業績、優秀總監榮譽和現場答辯,以及擬任專業監理工程師的類似工程監理業績,可以不納入項目監理機構評審。
第十七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監理業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資格要求的類似工程監理業績原則上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數,下同);
(二)?用于項目監理機構評審的類似工程監理業績原則上為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70%。
招標項目相關指標,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設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采用層數、高度、建筑面積、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面積、橋梁面積或跨度或結構、管道直徑或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斷面面積、供水能力、污水垃圾處理能力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將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標準中列示的安全質量管理表彰和獎勵納入項目監理機構信譽評審。
納入評審的表彰和獎勵應當明確工程類別和數量。同一工程獲取兩個以上(含本數)表彰和獎勵的,按其所獲最高獎項計分。
第十九條?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采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時最新公布的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結果。其中:
(一)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按照聯合投標協議約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權折算的原則確定聯合體的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分值;
(二)沒有在監工程的投標人,按照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處于末位的合格投標人的分值計取,但取得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不滿720天的投標人(以下簡稱:取得資質證書不滿720天的投標人)按全省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分值的平均值計取。
第二十條?信用評價采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時最新公布的信用評價結果。其中:
(一)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按照聯合投標協議約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權折算的原則確定聯合體的信用評價分值;
(二)取得資質證書不滿720天的投標人的信用評價分值按全省平均值計取。發生了信用評價標準中列示的不良信息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扣分;
(三)未參加信用評價的投標人,按照信用評價處于末位的合格投標人的分值計取。
第二十一條 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作出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且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的內容;
(二)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同時,也不得要求投標人對監理大綱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應當設定報價評審警戒線。報價評審警戒線為低于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的95%。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低于報價評審警戒線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
(一)經評審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企業成本的;
(二)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企業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應將成本評審過程中,認定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并記錄在案。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其報價為無效報價,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六條 ?評標活動所需的信息數據采用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網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詳細評審結果對投標人進行排序。投標人評標總得分相同時,依次按照項目監理機構得分、監理大綱得分、評委票決順序排序。
第二十八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推薦不超過3個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九條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不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 3?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2?月 28日止。
??????2.綜合評估法(Ⅱ).doc
????? 3.監理大綱評審表
????? 4.項目監理機構評審表.xls
????? 5.投標報價評審表.xls
????? 6.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