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廳制定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廳建設監督處。
聯系電話:0731—88950171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 2018年7月4日
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標活動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誠信、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或者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四條 評標辦法包括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綜合評估法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辦法。
第五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進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后審。
第六條 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原則上采用資格后審。
第七條 資格預審方法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
第八條 資格預審采用有限數量制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以及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數量。
評審因素包括項目管理機構、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和信用評價三項內容。在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過多時,可以從中選擇不少于7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九條 資格預審采用有限數量制的,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進行集體評議,并依照評審得分的高低排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評審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項目管理機構得分、信用評價得分、評委票決順序排序。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十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告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不應泄露通過資格預審申請人的名稱和數量。
第十一條 評標由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一般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專業素養和能力應當滿足招標項目的評標要求。
評標委員會成員由招標人代表,以及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組成,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招標人代表應當具備評標專家相應的或者類似的資格條件和專業能力。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國家有特殊要求的,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專家難以勝任評標實際需要的,經行政監管部門批準后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第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評標工作由其主持。
招標人代表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認真研究招標文件,至少應當了解和熟悉以下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和商務條款、質量標準和工期要求;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審標準、評標辦法和評標過程應當考慮的相關因素;
(五)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提供的評標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數據。
第十四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理解不一致或不熟悉的問題,應當在現場提請相關監管部門解釋。對招標文件中存在的其它問題應當提請招標人澄清。
對上述情形以外的問題,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表決并予記錄。
第十五條 初步評審包括形式評審、資格評審、響應性評審。評審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第十六條 形式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標人提交兩份以上不同內容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三)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資格預審文件及招標文件相關形式要求的。
第十七條 資格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評審過程,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二)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補正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說明、補正無法證明其為合格投標人的;
(三)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證。
第十八條 響應性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載明的投標范圍小于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范圍;
(二)投標人報價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三)投標報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或稅金沒有按照國家或省有關規定計??;
(四)投標報價中最終體現的人工工資單價低于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布的最低人工工資單價;
(五)投標文件載明的招標項目完成期限超過招標文件要求的期限;
(六)投標文件載明的質量標準或保修承諾低于招標文件的要求;
(七)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的配備低于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及招標文件要求;
(八)其他未能響應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十九條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其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一)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過多時,應當按照投標報價由低至高的順序從中確定15名投標人;
(二)采用綜合評估法Ⅱ評標的,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過多時,可以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所有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從中選擇15名投標人:
1.按照信用評價與項目管理機構評審的兩項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
2.按照信用評價與項目管理機構評審的兩項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10名,其余的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第二十條 詳細評審因素包括施工組織設計、項目管理機構、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信用評價和投標報價。
第二十一條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包括施工方案、安全質量和環境保護管理體系、工程進度計劃措施、資源配備等。
招標人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可以將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管理體系與措施納入評審。
第二十二條 項目管理機構評審包括擬任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的信譽、類似工程業績、技術和管理能力等。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要求擬任項目經理對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有關施工組織設計、安全質量管理和成本控制措施等方面的問題進行現場答辯。要求項目經理答辯的,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中,要求投標人提供類似工程業績情況。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供的類似工程業績,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資格要求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不超過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50%(四舍五入取整數,下同);
(二)用于項目管理機構評審的類似工程業績原則上為招標項目相關指標的70%。
招標項目相關指標,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設定:
(一)房屋建筑工程招標項目采用層數、高度、建筑面積、
結構、跨度、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項目采用道路長度或面積、橋梁面積或跨度或結構、管道直徑或壓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斷面面積、供水能力、污水垃圾處理能力以及單項合同額等指標中的1-2項。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可以將擬任項目經理獲取的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信用評價標準列示的安全質量管理表彰和獎勵,以及市州安全質量管理表彰和獎勵納入項目管理機構的信譽評審。
納入評審的表彰和獎勵應當明確工程類別和數量。同一工程獲取兩個以上(含本數)表彰和獎勵的,按其所獲最高獎項計分。
第二十五條 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分別采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截止之時最新公布的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結果。其中:
(一)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按照聯合投標協議約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權折算的原則確定聯合體的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分值;
(二)沒有在建工程的投標人,按照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處于末位的合格投標人的分值計取,但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滿720天的投標人(以下簡稱:取得資質證書不滿720天的投標人)按全省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分值的平均值計取。
第二十六條 信用評價分別采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截止之時最新公布的信用評價結果。其中:
(一)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的,按照聯合投標協議約定的各自工作量所占比例加權折算的原則確定聯合體的信用評價分值;
(二)在信用評價申請地之外的市州投標的,投標人的信用評價分值應當扣除信用評價申請地的社會貢獻分值;
(三)取得資質證書不滿720天的投標人的信用評價分值按全省平均值(不含市州社會貢獻分值)計取。發生了信用評價標準中列示的不良信息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扣分;
(四)未參加信用評價的投標人,按照信用評價處于末位的合格投標人的分值計取。
第二十七條 投標文件存在以下情形,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在評標結束之前作出澄清、說明或補正。澄清、說明或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經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且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一)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有明顯文字或計算錯誤的內容;
(二)投標文件中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單價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為準,但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誤的除外;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文件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施工組織設計采用暗標的,評標委員會不得要求投標人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范圍、技術要求及國家的標準規范,并遵循國家、省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最高投標限價。
第三十條 招標文件應當設定報價評審警戒線。報價評審警戒線為低于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的95%。
第三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對低于報價評審警戒線的投標報價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
(一)經評審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企業成本的;
(二)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企業成本的,應當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將成本評審過程中,認定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等情況作出詳細說明并記錄在案。以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其報價為無效報價,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三條 評標活動所需的信息數據采用湖南省住房城鄉建設網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四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并按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也可以推薦不超過3個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
投標人評標總得分相同時,按照其投標報價由低至高排序。
第三十五條 全部使用非國有資金或不以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2.綜合評估法(Ⅰ)
3.綜合評估法(Ⅱ)
4.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表
5.項目管理機構評審表
6.投標報價評審表
附件1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一、適用范圍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1.施工總承包工程單項最高投標限價在200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2.專業承包工程單項最高投標限價在800萬元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1. 施工總承包單項最高投標限價在2000萬元以上至5000萬元以下的;
2. 專業承包單項最高投標限價在800萬元以上至1500萬元以下的。
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適當下調(一)、(二)款所列工程的規模標準。
二、評審程序與方法
(一)初步評審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以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投標人資格和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情況進行評審。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投標文件予以否決。
采取資格預審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二)詳細評審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其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過多時,應當按照投標報價由低至高的順序確定15名投標人。
1.施工組織設計評審。招標人可以不要求投標人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采用合格性評審。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集體評議,對評審不合格的投標人予以否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判定為不合格:
(1)投標文件提交的納入評審的相關因素不完整,即①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②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③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④BIM技術管理體系與措施(如有)有缺項;
(2)相關評審因素中任意一項被評標委員會判定為不合格的。
2.信用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3.報價評審。
4.匯總評分結果。
C= J1×G+J2×H
其中:C——評標總得分
G——信用評價得分
H——報價評審得分
J1、J2——各項評審因素的權重
(三)報價評審步驟和方式
1.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評審,對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投標人予以否決。
2.基準價的計算:Y= A
其中:A——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中,未偏離X(1±10%)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X1+X2+……Xn-1+Xn)/n
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四)各項評審因素權重
序號 |
評審因素 |
權重 |
1 |
信用評價 |
0.05—0.08 |
2 |
投標報價 |
0.92—0.95 |
合 計 |
1 |
三、中標候選人的確定
按照評標總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排序。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
附件2
綜合評估法(Ⅰ)
一、適用范圍
未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和綜合評估法(Ⅱ)的工程。
二、評審程序與方法
(一)初步評審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以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投標人資格和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情況進行評審,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投標文件予以否決。
采取資格預審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二)詳細評審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其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
1.施工組織設計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2.項目管理機構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3.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4.信用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5.報價評審。
6.匯總評分結果。
C=J1×D+J2×E+J3×F+J4×G+J5×H
其中:C——評標總得分
D——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得分
E——項目管理機構評審得分
F——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得分
F=[K1+2K2+……(m-1)Km-1+ m Km]/(1+2+…… m)
K1、K2、Km-1、Km——投標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項目的考評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序
m——投標人的項目考評個數
G——信用評價得分
H——報價評審得分
J1、J2、J3、J4、J5——各項評審因素的權重
(三)報價評審的步驟和方式
1. 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評審,對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投標人予以否決。
2.基準價的計算:
基準價Y = A×(1-γ)
其中:A——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報價, 去掉最高和最低、次低報價之后的算術平均值
當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少于7個(含本數)時,A為大于或等于X(1-10%)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X1+X2+……Xn-1+Xn)/n
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γ—— -1%、0、1%、2%、3%,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四)各項評審因素權重
序號 |
評審因素 |
權重 |
1 |
施工組織設計 |
0.10-0.15 |
2 |
項目管理機構 |
0.10-0.20 |
3 |
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 |
0.10 |
4 |
信用評價 |
0.10-0.15 |
5 |
投標報價 |
0.40-0.55 |
合 計 |
1 |
三、中標候選人的確定
按照評標總得分從高至低確定投標人排序。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
附件3
綜合評估法(Ⅱ)
一、適用范圍
一級及以上資質承包范圍的工程。
二、評審程序與方法
(一)初步評審
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以及招標文件規定,對投標文件的形式、投標人資格和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情況進行評審,對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投標文件予以否決。
采取資格預審的,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二)詳細評審
經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由評標委員會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對其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過多時,可以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所有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也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從中選擇15名投標人。
方式一:按照信用評價與項目管理機構評審的兩項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
方式二:按照信用評價與項目管理機構評審的兩項得分之和由高至低的順序確定10名,其余的采用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1.施工組織設計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2.項目管理機構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及相關評審表格和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3.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4.信用評價。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以及招標文件之規定進行評審。
5.報價評審。
6.匯總評分結果。
C=J1×D+J2×E+J3×F+J4×G+J5×H
其中:C——評標總得分
D——施工組織設計評審得分
E——項目管理機構評審得分
F——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得分
F=[K1+2K2+……(m-1)Km-1+ m Km]/(1+2+…… m)
K1、K2、Km-1、Km——投標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項目的考評得分由高至低依次排序
m——投標人的項目考評個數
G——信用評價得分
H——報價評審得分
J1、J2、J3、J4、J5——各項評審因素的權重
(三)報價評審步驟和方式
1.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二條之規定進行評審,對低于成本報價競爭的投標人予以否決。
2.基準價的計算:
Y= A×(1-α)×60%+B×(1-β)×40%
其中:
(1)對初步評審合格的所有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作進一步評審、比較的
A——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X1+X2+……Xn-1+Xn)/n
n——進入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中,信用評價與項目管理機構評審兩項得分之和(以下簡稱:兩項得分之和)處于平均值以上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進入詳細評審的投標人中,兩項得分之和處于平均值以上的有效投標報價
(2)初步評審合格投標人過多時,選擇15名投標人作進一步評審、比較的
A——15名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15名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
X=(X1+X2+……Xn-1+Xn)/n
n——15名投標人中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15名投標人中的有效投標報價
B——最高投標限價
α—— -1%、0、1%、2%、3%,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β——3%、4%、5%、6%,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四)各項評審因素權重
序號 |
評審因素 |
權重 |
1 |
施工組織設計 |
0.15-0.20 |
2 |
項目管理機構 |
0.15-0.25 |
3 |
現場安全質量管理評價 |
0.08-0.12 |
4 |
信用評價 |
0.12-0.18 |
5 |
投標報價 |
0.30-0.50 |
合 計 |
1 |
三、中標候選人的確定
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由評標委員會推薦3個不排序的中標候選人,由招標人確定中標人,或者由評標委員會推薦不超過3個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
附件4-1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計分方式 |
||
1 |
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
1.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關鍵項目施工技術方案;或者市政項目缺少交通措施(除招標文件明確不需要外); |
不合格 |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
2 |
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
1.質量目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缺少質量保證措施; |
不合格 |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
3 |
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
1.安全目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險源識別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
不合格 |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
4 |
BIM技術管理體系與 措施(如有) |
1.BIM技術應用目標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缺少推進BIM技術應用的技術條件和物質基礎; 2.BIM技術應用技術方案不完整或者不合理。 |
不合格 |
|
無不合格內容 |
合格 |
適用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
附件4-2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最高 分值 |
評審標準 |
計分 方式 |
1 |
內容完整和 編制水平 |
5 |
版面整齊,表述清晰,內容全面、準確,圖文并茂,未出現格式等錯誤。 |
5 |
版面欠整齊,表述欠清晰,內容欠完整、準確,缺(少)圖,出現格式錯誤等錯誤。 |
0-4 |
|||
2 |
施工方案與 技術措施 |
30 |
對項目總體概況表述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先進、可靠;對項目主要及關鍵方案有深入的表述,對重點、難點分析透徹,解決方案切實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有針對性、合理,較好滿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產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交通組織規劃合理、可行,交通組織措施得力。 |
29—30 |
對項目總體概況表述較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具體較可靠;對項目主要及關鍵方案有表述,對項目重點、難點的解決方案基本可行;施工平面布置合理,能滿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產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交通組織規劃較合理,交通組織措施可行。 |
26-28 |
|||
對項目總體概況表述欠清晰;部署及措施不具體;對項目主要及關鍵方案表述欠清晰;施工平面布置欠合理。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交通組織規劃欠合理,交通組織措施欠可行。 |
23-25 |
|||
3 |
質量管理體系 與措施 |
15 |
質量目標明確,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全面、有效。 |
14-15 |
質量目標明確,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欠健全,職責分工基本明確,管理制度基本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欠完整。 |
11-13 |
|||
4 |
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
15 |
安全目標明確,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全面、有效。 |
14-15 |
安全目標明確,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欠健全,職責分工基本明確;管理制度基本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欠完整。 |
11-13 |
|||
5 |
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 |
10 |
環境管理目標明確,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全面、有效。 |
9-10 |
環境管理目標明確,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欠健全,[a1] [a2] 職責分工基本明確;管理制度基本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欠完整。 |
7-8 |
|||
6 |
工程進度計劃 與保證措施 |
15 |
總工期及節點工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施工進度計劃內容全面,線路清晰、準確、完整,計劃編制合理、可行;措施有力、合理、可行。 |
14-15 |
總工期及節點工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施工進度計劃內容欠全面,線路欠清晰,計劃編制欠合理;措施基本可行。 |
11-13 |
|||
7 |
資源配備計劃 |
10 |
資源投入計劃與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進度計劃呼應,較好滿足施工需要,調配投入計劃合理、準確。 |
9-10 |
資源投入計劃與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進度計劃基本呼應,基本滿足施工需要,調配投入計劃基本合理。 |
7-8 |
|||
合計 |
100 |
|
||
1.適用于綜合評估法Ⅰ、Ⅱ。 2.采用暗標方式。 3.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格式等錯誤的,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每一項扣1分,最多扣5分。 4.同一評審因素不得有2個以上(含本數)的評審計分。 5.投標文件缺失某項評審因素的,該項計零分。 |
附件4-3
施工組織設計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最高 分值 |
評審標準 |
計分 方式 |
1 |
內容完整和編制水平 |
5 |
版面整齊,表述清晰,內容全面、準確,圖文并茂,未出現格式等錯誤。 |
5 |
版面欠整齊,表述欠清晰,內容欠完整、準確,缺(少)圖,出現格式錯誤等錯誤。 |
0-4 |
|||
2 |
施工方案與技術措施 |
25 |
對項目總體概況表述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先進、可靠,采用了四新技術;對項目主要及關鍵方案有深入的表述,對重點、難點分析透徹,解決方案切實可行;施工平面布置有針對性、合理,較好滿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文明生產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交通組織規劃合理、可行,交通組織措施得力。 |
24-25 |
對項目總體概況表述較清晰、完整;部署及措施具體較可靠;對項目主要及關鍵方案有表述,對項目重點、難點的解決方案基本可行;施工平面布置合理,能滿足施工需要,基本符合安全、文明生產要求。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交通組織規劃較合理,交通組織措施可行。 |
21-23 |
|||
對項目總體概況表述欠清晰;部署及措施不具體;對項目主要及關鍵方案表述欠清晰;施工平面布置欠合理。 市政基礎設施項目,交通組織規劃欠合理,交通組織措施欠可行。 |
18-20 |
|||
3 |
質量管理體系與措施 |
15 |
質量目標明確,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全面、有效。 |
14-15 |
質量目標明確,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欠健全,職責分工基本明確,管理制度基本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欠完整。 |
12-13 |
|||
4 |
安全管理體系與措施 |
15 |
安全目標明確,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全面、有效。 |
14-15 |
安全目標明確,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欠健全,職責分工基本明確;管理制度基本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欠完整。 |
12-13 |
|||
5 |
環境保護管理體系與措施 |
10 |
環境管理目標明確,優于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全面、有效。 |
9-10 |
環境管理目標明確,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管理機構欠健全,職責分工基本明確;管理制度基本齊全;實施與監控措施欠完整。 |
7-8 |
|||
6 |
工程進度計劃與保證措施 |
10 |
總工期及節點工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施工進度計劃內容全面,線路清晰、準確、完整,計劃編制合理、可行;措施有力、合理、可行。 |
9-10 |
總工期及節點工期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施工進度計劃內容欠全面,線路欠清晰,計劃編制欠合理;措施基本可行。 |
7-8 |
|||
7 |
資源配備計劃 |
10 |
資源投入計劃與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進度計劃呼應,較好滿足施工需要,調配投入計劃合理、準確。 |
9-10 |
資源投入計劃與施工部署、施工方法及進度計劃基本呼應,基本滿足施工需要,調配投入計劃基本合理。 |
7-8 |
|||
8 |
BIM技術管理體系與措施 |
10 |
BIM技術應用目標明確;管理機構健全,職責分工明確;管理制度齊全;BIM應用流程與計劃完整、有效;BIM技術及信息化管理應用部署及措施先進、具體、有效、成熟;重點工藝節點及流程BIM三維模型科學、合理。 |
9-10 |
BIM技術應用目標較明確;管理機構較健全,職責分工較明確;管理制度較齊全;BIM應用流程與計劃較完整;BIM技術及信息化管理應用部署及措施可行;重點工藝節點及流程BIM三維模型較合理。 |
7-8 |
|||
合計 |
100 |
|
||
1.適用于綜合評估法Ⅰ、Ⅱ。 2.采用暗標方式。 3.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格式等錯誤的,由評標委員會集體評議,按照一項錯誤扣1分,最多扣5分。 4.同一評審不得有2個以上(含本數)的評審計分。 5.投標文件缺失某項評審因素的,該項計零分。 |
附件5-1
項目管理機構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最高 分值 |
評審標準 |
計分方式 |
|||||
名稱 |
數量和分值 |
加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擬任項目 經理 |
優良 信息 |
質量管理獎項 |
6 |
國家級 |
0-1個,每個3分 |
0 |
3 |
|
省級 |
0-1個,每個2分 |
2 |
|||||||
市州級 |
0-1個,每個1分 |
1 |
|||||||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 |
2 |
省級 |
0-1個,每個1.5分 |
0 |
1.5 |
||||
市州級 |
0-1個,每個0.5分 |
0.5 |
|||||||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 |
3 |
國家級、省級 |
0-1個,每個2分 |
0 |
2 |
||||
市州級 |
0-1個,每個1分 |
1 |
|||||||
不良 信息 |
不良行為 |
60 |
嚴重不良行為,每條4分 |
扣分制 |
0 |
60 |
|||
一般不良行為,每條2分 |
|||||||||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省級 |
每個2分 |
|||||||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省級 |
每個2分 |
|||||||
類似工程業績 |
10 |
數量和分值 |
加分制 |
0 |
10 |
||||
0-2個,每個5分 |
|||||||||
現場答辯(如有) |
10 |
闡述流暢、條理清晰、回答問題完整;現場答辯充分結合招標項目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
加分制 |
9 |
10 |
||||
闡述流暢、條理清晰、回答問題基本完整;現場答辯基本結合招標項目實際,具有一定的針對性。 |
7 |
8 |
|||||||
闡述流暢、條理欠清晰、回答問題欠完整;現場答辯未能結合招標項目實際,缺乏針對性。 |
5 |
6 |
|||||||
2 |
擬任技術 負責人 |
類似工程業績 |
5 |
數量和分值 |
加分制 |
0 |
5 |
||
0-1個,每個5分 |
|||||||||
3 |
合計 |
96 |
|
||||||
1.資格預審時使用。 2.類似工程業績考核期限1080天,自竣工驗收資料中建設單位簽字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 3.優良信息:①國家級獎項有效期720天,省級、市州級獎項有效期360天,自相關表彰文件發布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②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有效期360天,自省廳及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相關文件公布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 4.不良信息:①不良行為扣分有效期180天,自省廳公布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外省區市公布的不良行為不予扣分;②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考評不合格項目有效期90天,自省廳相關文件公布之日起至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 5.本表涉及“天”和“日”,不包含“當天”和“當日”。 |
附件5-2
項目管理機構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最高 分值 |
評審標準 |
計分方式 |
|||||
名稱 |
數量和分值 |
加分制 |
最低分 |
最高分 |
|||||
1 |
擬任項目 經理 |
優良 信息 |
質量管理獎項 |
8 |
國家級 |
0-1個,每個3.5分 |
0 |
3.5 |
|
省級 |
0-1個,每個2.5分 |
2.5 |
|||||||
市州級 |
0-1個,每個2分 |
2 |
|||||||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 |
3 |
省級 |
0-1個,每個2分 |
0 |
2 |
||||
市州級 |
0-1個,每個1分 |
1 |
|||||||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 |
4 |
國家級、省級 |
0-1個,每個2.5分 |
0 |
2.5 |
||||
市州級 |
0-1個,每個1.5分 |
1.5 |
|||||||
不良 信息 |
不良行為 |
60 |
嚴重不良行為,每條4分 |
扣分制 |
0 |
60 |
|||
一般不良行為,每條2分 |
|||||||||
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省級 |
每個2分 |
|||||||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省級 |
每個2分 |
|||||||
類似工程業績 |
10 |
數量和分值 |
加分制 |
0 |
10 |
||||
0-2個,每個5分 |
|||||||||
現場答辯(如有) |
10 |
闡述流暢、條理清晰、回答問題完整;現場答辯充分結合招標項目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
加分制 |
9 |
10 |
||||
闡述流暢、條理清晰、回答問題基本完整;現場答辯基本結合招標項目實際,具有一定的針對性。 |
7 |
8 |
|||||||
闡述流暢、條理欠清晰、回答問題欠完整;現場答辯未能結合招標項目實際,缺乏針對性。 |
5 |
6 |
|||||||
2 |
擬任技術 負責人 |
類似工程業績 |
5 |
數量和分值 |
加分制 |
0 |
5 |
||
0-1個,每個5分 |
|||||||||
3 |
合計 |
100 |
|
||||||
1.詳細評審時使用。 2.類似工程業績考核期限1080天,自竣工驗收資料中建設單位簽字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3.優良信息:①國家級獎項有效期720天,省級、市州級獎項有效期360天,自相關表彰文件發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②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度項目考評優良工地有效期360天,自省廳及市州建設局(建委、規劃建設局)相關文件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4.不良信息:①不良行為扣分有效期180天,自省廳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外省區市公布的不良行為不予扣分;②建筑施工質量管理標準化季度項目考評不合格項目 、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季度考評不合格項目有效期90天,自省廳相關文件公布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 5.本表涉及“天”和“日”,不包含“當天”和“當日”。 |
附件6-1
投標報價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計分方式 |
備注 |
|
1 |
投標報價 |
投標報價> 基準價 |
100-0.5×100L1 -100L2 |
基準價 -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
|
投標報價 - 基準價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
|||||
2 |
投標報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
100 |
投標報價 -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
||
3 |
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投標報價≤基準價 |
100-0.5×100L3 |
|||
4 |
投標報價<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 |
0 |
|
||
1.適用于經評審的最低投標法。 2.基準價: Y= A X=( X1+X2+……Xn-1+Xn)/n 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3.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為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中大于或者等于X(1-P%)的投標報價中的最低報價,其中, 6≤P≤8。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具體情況 確定取值范圍,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
附件6-2
投標報價評審表
序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計分方式 |
備注 |
1 |
投標報價 |
投標報價>基準價 |
100-100L |
|
2 |
投標報價=基準價 |
100 |
||
3 |
投標報價<基準價 |
100-100L |
||
1.適用于綜合評估法Ⅰ 。 2.基準價:Y = A×(1-γ) 其中:A——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報價, 去掉最高和最低、次低報價之后的算術平均值 當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少于7個(含本數)時,A為大于或等于X(1-10%)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X1+X2+……Xn-1+Xn)/n 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進入詳細評審的有效投標報價 γ—— -1%、0、1%、2%、3%,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
附件6-3
投標報價評審表
|
序號 |
評審因素 |
評審標準 |
計分方式 |
備注 |
|
|
|
投標報價 |
投標報價>基準價 |
100-100L |
|
|
|
2 |
投標報價=基準價 |
100分 |
|||
|
3 |
投標報價<基準價 |
100-0.5×100L |
|||
|
1. 適用于綜合評估法Ⅱ。 2.基準價: Y= A×(1-α) ×60%+B×(1-β)×40% A——15名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中,大于或等于X(1-10%)的報價的算術平均值 X——15名投標人的有效投標報價算術平均值 X=(X1+X2+……Xn-1+Xn)/n n——15名投標人中的有效投標報價個數 X1、X2、Xn-1、Xn——15名投標人中的有效投標報價 B——最高投標限價 α—— -1%、0、1%、2%、3%,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β—— 3%、4%、5%、6%,開標時隨機抽取確定
|
|||||
|
||||||
|